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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性红斑狼疮不宜怀孕

时间:2009-07-30 |来源:三九医药网 收集整理|点击:


  至今对系统性红斑狼疮的确切发病机制尚不清楚,治疗只能达到控制病情,减少复发的目的。但是,如果不及时诊治的话,最终必然累及肾脏、心脏、神经等,最后可死于肾功能衰竭。系统性红斑狼疮多发生于生育年龄的妇女,尤以20~30女性多见。

  妊娠、分娩可影响SLE的自然病程。一般认为,SLE患者约20%一40%在妊娠期间病情可以恶化。

  在未经治疗及活动期孕妇妊娠头三个月易发生流产,妊娠末三个月及产后易使SLE患者病情加重。

  经研究发现,当SLE患者病情尚未得到控制而处于活动期时,一旦怀孕,不仅可导致患者病情加重,出现蛋白尿、高血压、水肿等,而且容易发生流产、早产、胎儿发育不良等。据统计,这类患者的胎儿死亡率为正常人的2—3倍;娩出的胎儿中,有60%的新生儿体重低于正常儿。

  这是因为母亲处于SLE病情活动期,免疫复合物沉着于胎盘滋养层基底膜,造成胎盘血供不良从而影响胎儿的血液循环,导致胎儿发育迟缓甚或死亡。

  过去曾将SLE作为妊娠禁忌,随着对妊娠合并SLE研究的进展,目前多数学者认为SLE患者可以妊娠,条件为:

  1.病情控制1年以后,即已停用激素1年以上;

  2.SLE属于控制期,患者仍在服用强的松,但每日仅为5一15毫克,基本上无SLE活动表现;

  3.妊娠初次发病;

  4.如已伴有狼疮性肾炎,肾脏已被疾病波及,应待肾功能及所有活动期指标得到理想控制后2年,且无其他严重器官病变时再考虑怀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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