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旅游应有随行陪同领队
时下,出国旅游已走进千家万户,人们纷纷前往,去感受夷国的风情。然而,有些旅行社为了赢利,视游客权益不顾,请看如下例子:黄某一行四人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新、马、港8日游”旅游团。在临登飞机后,游客们发现,此旅游团队是6家旅行社分别同组的,大家手中的旅游日程各不相同。更让旅游者感到疑惑和不安的是:该旅游团没有领队陪同,而团队中绝大多数游客是初次跨出国门。
以后,这个出国旅游团在整个旅途中遇到许多困难。如在国外如何转机?入境卡怎么填?需要哪些旅行文件?怎样与境外旅行社接洽等无人过问。从新加坡入境时,因不熟悉情况,旅游团被边检部门盘查两小时之久,严重影响了正常的游览活动。在旅游过程中,因没有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协调,原定的行程安排多次变更。旅游团在异国他乡,人生地不熟,只好听从境外导游的摆布。旅行结束后,黄某以旅行社未提供相应配套服务,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要求旅行社赔偿其损失。
组团的旅行社辩称:因组团人数不足,由若干家旅行社将旅游者拼为一个团,是旅行社的通常作法,只要按约定准时出游,是否告知旅游者并没有实际意义;此次组团出境旅游,事先双方并没有约定派领队,因此,旅行社未派领队并不构成违约。
钟导认为:此旅行社在组织出境旅游过程中,违反了有关旅游法规、规章,未履行法定义务:
一、《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44条规定:“旅行社因不能成团,将已签约的旅游者转给其他旅行社出团时,须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见,旅游者享有自主选择提供服务的旅行社的权利。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的,是一种违约行为,转让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组织中国境内居民到外国和港澳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及委托接待服务。《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规定:“团队的旅游活动须在领队的带领下进行。”领队是指由旅行社派出、为出境旅游者提供协助、服务,同境外旅行社接洽,督促其履行接待计划,调解纠纷,协助出境旅游者和境外接待社处理意外事件的人员。作为法定义务,无疑是任何旅游合同的默示条款。旅行社违反了合同默示条款,就是一种违约行为。
从以上事例看,因旅行社违规运作,致使黄某一行不得不为旅行中种种不到位的安排而操心劳神,没有享受到应有的服务。旅行社不仅要赔偿旅游者住宿、景点等损失,还要退赔领队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