灸法禁忌与灸法意外

时间:2009-10-20 |来源:三九中医药网 收集整理|点击:


    一、灸法注意事项
   
    灸疗虽然法简方便,但在临床应用时,尚须注意以下各点,以保证其安全有效。
   
    1.施灸前根据患者的体质和病情,选用合适的灸疗之法,并取得患者的合作。
   
    2、施灸前根据病情,选准穴位,令患者充分暴露施灸的部位,并采取舒适的、且能长时间维持的体位。
   
    3.腰背、腹部施灸,壮数可多:胸部四肢施灸壮数宜少;头颈部更少。青壮年施灸壮数可多,时间宜长;老人、小儿施灸壮数应少,时间宜短,孕妇的腹部和腰骶部不宜施灸。
   
    4.颜面部,心区,大血管部和肌腱处不可用瘢痕灸,禁灸或慎灸穴位应慎用。
   
    5.对于昏迷、局部知觉迟钝或知觉消失的患者,注意勿灸过量,避免过分灼伤,引起不良后果。尤其对老人、小儿患者更应如此。
   
    6.施艾灸时,要注意防止艾火脱落灼伤患者或烧坏患者衣服和诊室被褥等物。
   
    7.非化脓灸时,灸灼过度如局部出现水泡,如水泡不大,可用龙胆紫药水擦涂,并嘱患者不要抓破,一般数日后即可吸收自愈。如水泡过大,宜用消毒针具,引出水泡内液,外用消毒敷料保护,也可在数日内痊愈。
   
    8.凡化脓灸后在化脓期或灸后起泡破溃期,均应忌酒、鱼腥及刺激性食物,因为这些食物能助湿化热、生痰助风,并可刺激皮肤不良反应,从而使创面不易收敛或愈合。
   
    9.艾炷或艾条灸治疗结束后,必须将燃着的艾绒熄灭,以防复燃事故发生。
   
    二、灸法禁忌
   
    灸法适应范围广泛,但和其他的穴位刺激疗法一样也有其禁忌。大致包括以下几方面。
   
    1.禁灸部位:古代文献中有不少关于禁灸穴位的记载,但各种书籍之间互有出入,颇不一致。如《针灸甲乙经》仅载禁灸穴24个穴位,《针灸集成》则达49个之多。从临床实践看,其中多数穴位没有禁灸的必要。而部分在头面部或重要脏器、大血管附近的穴位,则应尽量避免施灸或选择适宜的灸疗,特别不宜用艾炷直接灸。另外,孕妇少腹部亦禁灸。
   
    2.禁忌病证:凡高热、大量吐血、中风闭证及肝阳头痛等症,一般不适宜用灸疗,但并非绝对。
   
    3.其他禁忌:对于过饱、过劳、过饥、醉酒、大渴、大惊、大恐、大怒者,慎用灸疗。另外,近年来还发现少数患者对艾叶发生过敏,此类患者可采用非艾灸疗或其他穴位刺激法。
   
    三、灸法意外
   
    灸法是一种安全有效的非药物疗法,而且较之针刺疗法也更为安全。我国晋唐时期曾一度风行灸疗,当时的一些著名医家都极力推崇灸法,有的甚至抑针扬灸。实际上,灸法如应用不当,亦可发生意外事故。早在我国晋代就有这方面的记载:“渊液……不可灸,灸之不幸,生肿蚀、马刀伤内,溃者死” 。(《针灸甲乙经·卷三》)这是由于古代缺乏消毒概念和条件,加上缺少有效的抗炎措施,容易发生感染和招致严重后果。晕灸,在古人的临床实践中十分多见,所以在清代医家吴亦鼎所著的《神灸经纶》中已提到晕灸的救治之法:“或著火有眩晕者,神气虚也,乃以冷物压灸处,其晕自苏9 7 3 1 2 3 4 5 4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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