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药禁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配伍禁忌·
《本经·序例》指出:“勿用相恶、相反者。”但相恶与相反所导致的后果不一样。相恶配伍可使药物某些方面的功效减弱,但又是一种可以利用的配伍关系,并非绝对禁忌。而“相反为害,甚于相恶”,可能危害患者的健康,甚至危及生命。故相反的药物原则上禁止配伍应用。目前医药界共同认可的配伍禁忌,有“十八反”和“十九畏”。
十八反:甘草反甘遂、大戟、海藻、芫花;乌头反贝母、瓜篓、半夏、白蔹、白芨;藜芦反人参、沙参、丹参、玄参、苦参、细辛、芍药。
十九畏:硫黄畏朴硝,水银畏砒霜,狼毒畏密陀僧,巴豆畏牵牛,丁香畏郁金,川乌、草乌畏犀角,牙硝畏三棱,官桂畏石脂,人参畏五灵脂。
五代后蜀韩保升修订《蜀本草》时,首先统计七情数目,提到“相者六十种,相反者十八种”,今人所谓”十八反”之名,盖源于此。相畏为中药七情之一,内容已如前述。但从宋代开始,一些医药著作中,出现畏、恶、反名称使用混乱的状况,与《本经》“相畏”的原义相悖。作为配伍禁忌的“十九畏”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提出的。
对于十八反、十九畏作为配伍禁忌,历代医药学家虽然遵信者居多,但亦有持不同意见者,有人认为十八反、十九畏并非绝对禁忌;有的医药学家还认为,相反药同用,能相反相成,产生较强的功效。尚若运用得当,可愈沉疴痼疾。
现代对十八反、十九畏进行了药理实验研究,取得了不少成绩。但由于十八反、十九畏牵涉的问题较多,各地的实验条件和方法存在差异,使实验结果相差很大。简单的毒性试验大多得到负结果或互相矛盾的结果。早期的研究结果趋向于全盘否定;近年来,观察逐渐深入,“不宜轻易否定”的呼声渐高。此外还有的实验证明,十八反、十九畏药对对人体毒副作用的大小,与药物的绝对剂量及相互间的相对剂量有关。
总的说来,由于对十八反、十九畏的实验研究尚处在初期阶段,目前决定其取舍还为时过早,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故凡属十八反、十九畏的药对,若无充分根据和应用经验,一般不应使用。
二、妊娠用药禁忌
妊娠用药禁忌,主要讨论妊娠禁忌药。妊娠禁忌药专指妇女妊娠期除中断妊娠、引产外,禁忌使用的药物。
古代医药家很早就对妊娠禁忌药有所认识,东汉《神农本草经》中即载有6种具堕胎作用的药,梁代《本草经集注·序例·诸病通用药》专设堕胎药一项,收载堕胎药41种。从历史的角度来说,在我国古代,堕胎是违反我国传统道德观念的。所以,前人记载堕胎药,主要还是从妊娠禁忌药的角度来认识、对待,而不是在寻求堕胎的有效药。
在为数众多的妊娠禁忌药中,不同的药对妊娠的危害程度是有所不同的,因而在临床上也应区别对待。古代对妊娠禁忌药主要提禁用与忌用,极少提慎用。近代则多根据临床实际,将妊娠禁忌药分为禁用与慎用两大类。属禁用的多系剧毒药,或药性作用峻猛之品,及堕胎作用较强的药。慎用药则主要是活血祛瘀药、行气药、攻下药、温里药中的部分药。
禁用药:水银、砒霜、雄黄、轻粉、斑蝥、马钱子、蟾酥、川乌、草乌、藜芦、胆矾、瓜蒂、巴豆、甘遂、大戟、芫花、牵牛子、商陆、麝香、干漆、水蛭、虻虫、三棱、莪术等。
慎用药:牛膝、川芎、红花、桃仁、姜黄、牡丹皮、枳实、枳壳、大黄、番泻叶、芦荟、芒硝、附子、肉桂等。
在众多的妊娠禁忌药中,妊娠禁忌的理由也是多种多样的,其中,能引起堕胎是早期妊娠禁忌的主要理由。随着对妊娠禁忌药的认识逐渐深入,对妊娠禁忌理由的认识也逐步加深。归纳起来,主要包括:①对母体不利,②对胎儿不利,③对产程不利;④对小儿不利。
今天,无论从用药安全的角度,还是从优生优育的角度来认识这几点,都是应当给予高度重视的。
总的说来,对于妊娠禁忌的,如无特殊必要,应尽量避免使用,以免发生事故。如孕妇患病非用不可,则应注意辨证准确,掌握好剂量与疗程,并通过恰当的炮制和配伍,尽量减轻药物对妊娠的危害,做到用药有效而安全。
三、服药时的饮食禁忌
服药饮食禁忌是指服药期间对某些食物的禁忌,又简称食忌,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忌口。一般而言应忌食生冷、辛热、油腻、腥膻、有刺激性的食物,此外,根据病情的不同,饮食禁忌也有区别。如热性病应忌食辛辣、油腻、煎炸类食物;寒性病应忌食生冷,胸痹患者应忌食肥肉、脂肪、动物内脏及烟、酒;肝阳上亢,头晕目眩、烦躁易怒等应忌食胡椒、辣椒、大蒜、白酒等辛热助阳之品,脾胃虚弱者应忌食油炸粘腻、寒冷固硬、不易消化的食物,疮疡、皮肤病患者,应忌食鱼、虾、蟹等腥膻发物及辛辣刺激性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