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规范医疗机构煎制中药液的行为,今日,太原市食药监局出台了《太原市医疗机构代客煎制中药液管理规定》。
为规范代客煎药,规定指出,医疗机构必须凭患者处方煎制中药液,并按规定保存处方。如按固定处方批量煎制中药液,医疗机构必须取得制剂许可证和相关制剂批准文号。
同时,按要求,在代客煎药时,医疗机构的煎药环境、使用器具、包装材料应符合卫生要求,不得对药品产生污染。煎制中药液应根据方剂的性能进行煎煮并做好煎制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煎煮日期、患者姓名、领取人等相关内容。煎好的中药液应在外包装上粘贴标签,标签上注明患者姓名、科别、煎药日期、储存条件、有效期;并在煎药当日发给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