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促医院改革起步

时间:2009-10-15 |来源:三九中医药网 收集整理|点击:


  9月3日讯 日前,卫生部办公厅组织制订了《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各界人士征求意见。我们欢迎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根本原因不在于向患者或社会公开这部分信息,就能够削弱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信息上的优势地位,或由患者获得更多开低价药的主动权,而在于普遍而标准化的信息公开给予了患者和社会一杆便于操作的秤,可将各医疗机构从白幕之后放到秤上衡量,而这有助于强化不同医疗机构之间的竞争。
 
  试图让患者了解专业的诊疗过程,甚至加以控制或干预的想法是拙劣的,就像要求买电视机的去搞懂CRT、LCD或PDP的工作原理一样。出台《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也好,制定信息公开的政策也好,诊断和施治的操作过程最终且某种意义上说也应该决定于医学专家之手。
 
  只要预算许可,哪怕是通过借贷融资,患者也很难拒绝医生使用某种药物或治疗方法的建议。在恶意施治者那里,所谓“知情同意书”无非是强迫受害者“志愿受害”的免责凭证罢了。即便是谨守职业道德的医生,在现行激励机制之下,他所选择的也很可能不是最具效果的治疗方案,而是最稳妥、最常规、一旦出问题最能够规避个人责任的治疗方案。患者对相关信息的了解,既不能增强其具体地干预诊疗的能力,也不能赋予这种干预以合理性。
 
  患者能够感知和评价的主要标准是治疗效果及相应的费用。普遍而标准化的信息公开,有助于潜在的求诊者对相关医疗机构对同类病症的诊治情况、支出状况等形成较可靠的预期,从而合理择医。标准化的负面信息强制披露,如“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的“卫生行政强制和处罚的种类、法律依据、程序、时限、结果”等项目,对实现上述目的尤为重要。甚至有必要专门设计一个重大负面信息披露模块,嵌入标准化的信息公开系统之中,作为求诊者“用脚投票”的依据。须知,弱势一方的利益从来就不系于强势者的善心或恩赐,揆诸历史,强者之间的竞争往往才是弱势者福利改进的源泉。
 
  应当看到,信息公开仅仅是医院领域强化竞争和改革的起步之作,单凭此举是难以奏效的。
 
  我们面临的最大困境是医疗资源和投入不足的问题。2000年世界卫生组织对各成员卫生筹资与分配公平性的评估排序中,中国列188位,在191个成员中倒数第四。这首先表明中国医疗卫生投入占我们引以为傲的GDP的比重太低。一个行业中资源有限,要么是行业吸引力不足,要么是行业进入过程遭遇着某种形式的障碍。
 
  对于医疗这个领域,一方面国家要把十三亿“老百姓的放在心里”,要让普通人看得起病,强调其公益性;另一方面,没有较高的“私利性”,价格信号难以引导社会资源进入该领域。总之,行业内资源有限则竞争不充分。竞争不充分,则患者即便知道相关负面信息,也无从选择。
 
  目前的一个解决思路是政府购买或补贴医疗服务,一方面保证医疗领域的获利能力,吸引资本的进入,另一方面给普通民众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然而,问题同样不简单。国家给的钱不足或者补贴不到位,医院仍会联合药厂来欺骗患者;国家给的钱多,医院又可能会纵容甚至怂恿联合患者来欺骗国家。政府可能花了大价格,买来的却是一个效率低下甚至有违公平的医疗服务体系。
 
  医疗改革的核心恐怕还是得放在医疗机构的制度改革和建设上,特别是放在医务工作者的激励机制上。从日本的情况看,医者虽然从业门槛极高,但是收入颇丰,而且是与政治家、教师并列的三种特别使用“先生”这一敬语的职业之一,因违规操作而去职是极不合算的做法,会遭受名誉和利益的双重打击。
 
  由是观之,可以让从医的行当,不仅成为全社会羡慕的职业,而且真正成为社会尊敬的职业,同时对医生的行为有较明确的评价,对失范行为予以坚决的处理,让失范者脱离医务工作的预期成本极大化。为了现有医疗队伍的稳定,甚至可以参照香港廉政公署建立之初对警察失范行为既往不咎的办法,重新规定改革后的规范和罚则。只有医务人员真正重视职业,重视职业相关的声誉,相关信息的披露才能通过竞争机制切实影响、规范其行为,他们自身也才能够成为改革的真正受益者和推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