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50名原惠州超霸电池有限公司员工和15名先进电池厂员工因去年的镉中毒事件起诉厂方赔偿案,在惠州市惠城区法院开庭审理,每人索赔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25万元,共1625万元。
原告:患上职业病被厂方解雇
昨天,50名原超霸电池员工起诉称:50名原告分别于1994年8月至2002年9月受聘于被告,并签订劳动合同,从事装配等工作。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被告未告知原告从事的职业具有职业危害,被告也未对上列原告进行职业健康检查。2003年6月被告辞退一员工时,该员工体检查出镉超标,2004年6月底50名原告经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体检结论为镉超标。被告明知50名原告镉感染并处于观察期,拒不依法进行整改,还于2004年8月底至9月初解除了50名原告的劳动合同。
原被告的劳动关系终止后,50名原告随时面临病变发生后就医路费、医疗费等,而被告在经营中具有严重的市场风险,随时面临倒闭、破产的可能。这样原告的各项赔偿将无法实现。同时50名原告诊断镉感染超标后,长期有严重的精神压力,从而导致严重的精神伤害,故要求被告进行赔偿。
被告:及时整改补助患病员工
被告在答辩中认为自己进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也进行了岗位安全知识培训并配备了相应的劳保用品。事件发生后,原告立即停止生产镉电池,对生产环境进行整改,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积极给予治疗,大部分员工在自愿基础上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领取方案确定的各种补助及申领了一次性补助金。
被告超霸公司对50名原告还进行了分类,认为其中4名员工染镉无超标,32名列为观察对象,14人为镉偏高但未列为观察对象,所有原告均无需住院治疗,仅被列为观察对象的需每年进行一次复查。
超霸公司还认为所有原告经检查均未达到镉中毒程度,不构成职业病,也不属于工伤,更未达到对人体严重损害的程度,所以不属于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超霸公司还认为自己已经额外支付部分一次性补助费用,表现了给予员工的关怀。
双方表示接受法庭调解
惠州先进电池厂同属超霸公司,昨天下午,法院审理先进电池厂15名员工的起诉,起诉和答辩情况相同。
据一些员工说,他们曾向惠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该仲裁委下发了不予受理通知。此后,公司先后解除了部分原告员工的劳动合同,一年只多发一个月的当年度月平均工资的解除劳动补偿金。员工指出,公司辩解说自己进行了告知和举证其实都是整改后进行的告知。昨天,原被告双方都表示,待两方提出方案后再进行法庭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