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讯 国家食品监管局13日公布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发生在管辖范围内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或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实施紧急报告制度。
根据这一管理办法,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数超过30人的,应当于6小时内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事故涉及人数超过100人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应当于6小时内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时逐级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事故发生在学校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应当于6小时内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并及时逐级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管理办法指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预案实施细则,按照职能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同时,管理办法要求,餐饮服务经营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在小时之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根据这一管理办法学校或单位食堂1个月内发生两起食品安全事故将追究学校或单位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