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提议:国家基本药物配送应公开招标

时间:2009-10-15 |来源:三九中医药网 收集整理|点击:


  卫生部等9部门发布的《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指出,基本药物的配送要通过各省公开招标确定——此为药品招标采购实施9年来的一个新课题。虽然在过去的社区、“新农合”招标中有过一些探索,但多为地方性的尝试,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目前,卫生部关于《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的若干规定暂行)》征求意见稿)正在向各省及行业协会征求意见,该文件是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中的一个重要的配套文件,对基本药物配送提出了新要求。笔者认为,基本药物制度关系着产业的方方面面,牵一发而动全身,在政府为主导的新医改精神指导下,如何将公开招标基本药物配送的工作做好,直接关系到基本药物制度在各地的整体落实。
 
  一、基本药物配送与现代物流能力密不可分
 
  国家在《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已明确说明,“由生产企业或委托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向医疗机构直接配送,原则上只允许委托一次。”可见,现代物流能力是今后国家对药品经营企业的基本要求。现代物流能力反映的是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存贮能力、订单处理水平、药品分拣和配送速度、对医疗机构订单的响应速度和配送质量。但是在征求意见稿中,笔者没有看到提及现代物流的概念。笔者认为,这样会使各省忽略对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的硬性要求,延滞流通领域的产业升级和优化改革。
 
  目前国家公布的基本药物共有307种,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会有所调整,上海、北京、天津等实施零差价销售的地区,基本药物品种有望调整为500种左右,其中大多属于价格低廉的临床基础用药。由于基层医疗机构比较分散、用药量小,因此,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必须具备“物流强、成本低、品种全、服务优”的特点,不仅可以对二、三级进行配送,更能对基层医疗机构进行配送,尤其是对偏远和落后地区的配送,这样才可以保证基本药物这项惠民国策落到实处,将好事办好。
 
  二、基本药物配送坚持省级公开招标是根本
 
  征求意见稿中指出,基本药物的要“结合基本药物生产、供应、使用以及既往招标等情况,采用公开招标及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组织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此规定显然和《意见》中规定的“实行公开招标、网上竞价、集中议价和直接挂网包括直接执行政府定价)采购”不完全一样,可见采用何种形式的规制将由各省自行确定。而坚持以省为单位、统一选择配送商是根本要求,正如《意见》中指出的“实行以省区、市)为单位集中采购,要合理划分省、市(地)、县管理事权。省级负责集中采购的组织和实施,市(地)、县级负责本级集中采购的监管”,因此,目前个别省份由各地市确定配送商或由生产企业自行选定配送商的方式是不可取的。
 
  三、应明确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的评价标准
 
  征求意见稿中对投标的生产企业提出了明确的评价标准,但是对投标的配送企业却只有“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要求,没有具体的评价标准,这将使各地在制定实施细则时无章可循。 笔者认为,现代物流能力(仓储面积容积货架自动化程度配送人员车辆软件系统)销售规模(销售额、纳税额、行业排名)应该作为配送企业的主要评价标准因为这些指标易于量化是药品经营企业管理水平、企业信誉和企业综合实力的体现直接反映出药品经营企业的信誉、管理水平和履约能力;而目前医疗机构的评价等主观评价因素、医院开户的情况等非正常物流竞争的要素等不宜作为评价标准。
 
  四、应说明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的合理数量
 
  若干规定对于基本药物生产、配送企业的数量只有“合理确定”的规定没有合理确定的标准。仅以北京006年的社区招标为例北京市通过公开招标选定5家具有配送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作为中标企业,按照北京市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应该比较合理。可是在最终实施中,只确定了两家公司作为区域的独家配送商,在各区县又各自选定一家作为分配送商。这种垄断配送权和两级配送导致了配送服务无竞争,难以提高质量;配送中出现问题,两级相互推诿;配送费率上升,政府成本增加等问题。由于没有明确的标准要求,结果让人难以评价。但是行业发展是其客观标准,好坏自有评价。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合理”要有明确的说明,应该引入竞争机制,限制独家配送,以不断提高配送质量;鼓励直接配送,不得以变通的方式表面上只委托一次,暗地却进行两级配送;配送商的数量省级可为3~5家,地级可为1~3家;如被委托企业无法向医疗机构直接配送时,经省级集中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可委托其他企业配送;限制药品加价率。(耿鸿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