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讯 记者从天津市药品监管部门了解到,针对部分慢性病患者需长期维持用药量的治疗特点,天津市药品监管部门计划在该市各药品零售推行“为慢性病患者设置用药档案”制度,患者依据此档案购买医嘱时,只需出示用药档案即可购药。
据了解,该用药档案由各根据患有慢性病且需要长期维持用药量的患者的请求,依据患者提供的病历而建立。此举在完善凭病历医嘱售处方药规定的同时,为特殊群体购药提供了极大便利。
用药档案除了记录患者姓名年龄等基本信息外,还将记录患者有无药物过敏史被明确诊断的慢性病种首次诊断的时间具体医嘱内容及使用药品名称,并设立患者购药记录,包括购药时间所购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等。患者需要购买医嘱中的药品时只需出示该用药档案即可。药店执业药师将依据建档时的医嘱提供药量并在用药档案上填写当次购药记录。
另外天津市药品监管部门规定已建立用药档案的患者如自行购药有困难而需家属代购药品时负责处方审核的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应在确定代购人与患者关系的基础上,提示注意事项,并由代购人在购药者确认栏签名确认后方可售药。